关于第70592099号“chat airScri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t airScript 70592099

阅读:57434 2024-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2099号“chat airScri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一个臆造短语,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在第9类注册第69085406号“airSCRIPT”商标,该商标经审查认为具有显著性。申请商…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2099号“chat airScri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一个臆造短语,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在第9类注册第69085406号“airSCRIPT”商标,该商标经审查认为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含有“chat”的系列商标已在第9类商品上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相关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二、申请人在市场上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词典中的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chat airScript”构成,“chat”含义为聊天,“air”含义为空中,空气媒质,传播,“Script”含义为脚本,该文字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特征,并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商标授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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