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0964号“蚂蚁保省心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蚂蚁保”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蚂蚁金服”的媒体报道资料、社会公益活动资料、荣誉资料、“蚂蚁保”的介绍和媒体报道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蚂蚁保”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推出的保险代理平台名称,申请商标系基于申请人的“蚂蚁保”商标而申请,其整体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