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张默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88576号“海鱿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7584号、第118264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海鱿之恋”与引证商标一“海之恋”、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海岛之恋 ”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