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11338号“猫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猫超 24711338

阅读:67418 2024-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旷良文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1338号“猫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178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旷良文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1338号“猫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178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2月20日至2023年0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营业执照;

  2、发票及银行流水;

  3、产品包装图及运输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及关联性上存在严重瑕疵,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应不予采信。部分商品图片显示的标识为申请人的另一件第50572732号“猫超优选 MAOCHAOYOUXUAN”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极少,属于以维持注册的象征性使用。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认定构成象征性使用情形的在先案例决定;

  3、申请人及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的商标列表;

  4、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部分说明;

  5、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决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复审理由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对账单、产品实物及推销图片。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6月21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冰淇淋、布丁、糕点、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2、申请人的第50572732号“猫超优选 MAOCHAOYOUXUAN”商标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属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且申请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为不同商业主体开具了多张标识“猫超”文字的小黑饼、麦芽饼、小圆饼的发票,其中2020年3月份发票开具的金额与其银行对账单的部分收入金额一致。上述多张发票金额较大,未构成象征性使用的情形。证据4中的产品包装图片显示标识“猫超”文字的小圆饼、小黑饼、麦芽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小圆饼、小黑饼、麦芽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与小圆饼、小黑饼、麦芽饼商品功能用途相类似的饼干、布丁、糕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除饼干、布丁、糕点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证据显示的系其另一件“猫超优选 MAOCHAOYOUXUAN”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晚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发票及对账单的开具日期,本案证据并非唯一指向申请人的另一件“猫超优选 MAOCHAOYOUXUAN”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复审商标在维持商品上应予撤销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理由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布丁、糕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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