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巅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7549号“巅慧科技 DH SCIENCE &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7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0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