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哥伦布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7188号“GIP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66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标识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IPF”与引证商标“CIPF”字母构成、字形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