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1020号“恒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161574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第44138872号、第44152840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