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易明嗣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94690号“KINT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09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尤其在最近三年使用更为频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专利证书、美国商标证书;
3、纸箱发票;
4、产品销售合同;
5、纸箱照片;
6、产品生产设计图纸及成品照片、产品说明书;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产品开发总协议书;
9、淘宝、1688网页售卖截图;
10、视频制作费发票;
11、上榜品牌证书;
12、电视节目播出通知、财经生活频道制播合同;
13、今日头条、爱奇艺、腾讯、优酷视频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技术研究、油井测试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2、11、12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表明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商品,为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证据4、5、6、7、9、13均为自制证据,整体体现的是商品的销售行业而非向他人提供服务。证据8无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该合同确已切实履行。证据10体现的是接受他人服务,且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