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微笑太空砂 63562902

阅读:40128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62902号“微笑太空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62902号“微笑太空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指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厕所用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58474号“太空砂”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用香砂;猫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62902号“微笑太空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微笑太空砂 635629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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