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的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47633号“Vancro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性强,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中“PAK”单独识别。申请商标包含的“pak”并无贬低巴基斯坦国民或民族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以英语为主的国家获得核准注册。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翻译截图、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决定书、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pak”可译为贬义的“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书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