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59525号“玉食匠选 YU SHI JIANG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68876号商标、第14668354号商标、第60848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一直长期的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松花蛋;豆浆饮料;木耳;腐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松花蛋;豆浆饮料;木耳;腐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