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周家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鑫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1949号“云上钱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6174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餐厅”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