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09265号“提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提点 68709265

阅读:68663 2024-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景(北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到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9265号“提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

  申请人:国景(北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到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9265号“提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明、合同、发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8709265号“提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提点 687092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1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