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42030号“AIO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IOps 21842030

阅读:95003 2024-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对第21842030号“AIO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IOPS”是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IT Operati…

  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对第21842030号“AIO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IOPS”是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IT Operations(智能运维)”的缩写,在长期的使用宣传中,“AIOPS”已经成为计算机行业普遍使用的技术名称,已在计算机领域被诸多企业主体广泛使用,构成该行业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AIOps”属于计算机行业内通用的技术名称,不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失去区分服务产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智能运维”的介绍;

  2、Gartner公司发布的“AIOPS”的相关定义及百度百科中关于Gartner公司的介绍;

  3、世界著名IT公司“IBM”官网中关于“AIOPS”的介绍;

  4、知乎论坛中网友发布的关于讨论“AIOPS”的文章;

  5、关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AIOPS”现状调查报告》的相关报道;

  6、关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制定《智能化运维AIOps能力成熟度模型》系列标准的相关报道;

  7、腾讯网中关于2018年“AIOps”企业峰会的报道;

  8、众多媒体关于2022CCF国际AIOps挑战赛决赛暨AIOps研讨会的相关报道;

  9、国内外各大企业关于应用“AIOps”技术的相关页面摘录;

  10、中国知网中关于“AIOps”主题论文的查询页面打印件;

  11、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北京百泉众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案件尚未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判断系争商标是否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以其申请时以及获准注册时的状态为准,而不以案件审理时的状态为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AIOps”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AIOps”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为服务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早在2016年之前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著名IT研究机构Gartner提出了“AIOPS”的概念,这是一种基于算法的运维方式。随后众多IT公司纷纷使用。本案争议商标“AIOps”与这一运维方式(“AIOps”)外文字母完全相同。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云计算;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技术、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AIOps”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

  另,针对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九的规定,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1842030号“AIO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IOps 218420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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