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荣懋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6224号“COPE FR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7996033号“COPE FRU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