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8423号“never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5560055号“永无岛Nev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