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酉阳县成群生态农业场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27603号“梯子洞TI ZI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1551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