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UANGJINYAN 64753266

阅读:92393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桑冬冬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桑冬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53266号“HUANGJINY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桑冬冬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桑冬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53266号“HUANGJINY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UANGJINYAN”,指定使用于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25255号“黄金眼”商标、第25134584号“黄金眼及图”商标、第25134582号“池海黄金眼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浮子;钓具;钓鱼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构成要素不同,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53266号“HUANGJINY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UANGJINYAN 647532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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