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小玲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4122号“家嘉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8058号“家家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上。第10142759号“家佳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第64930690号“家家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