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8869号“东升源DONGSHENG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东升源DONGSHENGYUAN 37618869

阅读:68624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晓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37618869号“东升源DONGSHENG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93009…

  申请人: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晓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37618869号“东升源DONGSHENG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93009号“东升源DONGSHENGYUAN D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仅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并且核定使用范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东升源”,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并弱化了申请人字号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质证明;

  2、申请人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广告宣传、商业辅助服务合同、参展合同、招聘服务合同、网站项目开发等合同及部分发票;

  4、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已将争议商标进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配电箱(电)、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资质证明、产品宣传手册、部分合同及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东升源”作为其企业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相类似服务及所属行业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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