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三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45854263号“三久久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42924号“三九健康SANJIUHEALTH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19268号“三九大健康999CONSUMER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00605号“三九康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42905号“三九医药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282410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0551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具有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999”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攀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申请人名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4、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报告广告证明;
5、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
6、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7、关于申请人公司大事记以及其分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西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商标局商标驰字[2013]第132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在“人用药”商品上于2013年12月27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三久久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