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长融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80975号“建设长融转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373656号“建融 建设长融转向 JR及图”商标、第12663970号“伟曼 WMOE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申请人商标及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伟曼 WMOEMAN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建设长融转向”,两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