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永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2083号“粥鱼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中食物烹饪后体现出来的特色优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66941号“粥鱼捞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决定中还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粥鱼鲜”,使用在中餐厅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