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4741号“DONG-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53208号“DONG TIAN”商标(第3类)、第15353208A号“DONG TIAN”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