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48210号“椰子森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椰子森林 68948210

阅读:73014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镇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8210号“椰子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2514号“椰氘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76279号“椰焰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欧镇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8210号“椰子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2514号“椰氘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76279号“椰焰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58110号“椰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详情、引证商标及注册人信息、情形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海南普利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子森林”文字中含有“椰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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