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喜莲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0319号“喜莲娜HEL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2199号“GOGET WAFF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198873号“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11156号“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198893号“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198408号“海伦司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201400号“海伦司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215774号“海伦司HE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457949号“优瑞纳斯URAN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及发展历程;所获荣誉称号;申请人前身获得的生产许可证;门店照片;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材料;产品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