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有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2331号“祁连天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425458号“祁连天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天皇”不仅仅指日本皇帝的称号,对于国内公众而言,看到“天皇”一词首先想到的是优异、尊贵等含义,并不会想到日本皇帝称号,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祁连天皇”与引证商标“祁连天藜”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天皇”为日本皇帝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