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汾阳市醉心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9251号“清雅青花弘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64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第12475292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该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未生效,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雅青花弘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