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盛元(北京)文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2037号“北肉基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臆造商标,与指定服务项目无关,使用于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肉基地的检索资料、相关行政裁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北肉基地”用于指定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