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美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灏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8067号“金典美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022988号“金典美集”商标、第28112515号“金典美源”商标、第67428646号“金典美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呼叫亦相近,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