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211018号“乐完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539516号“乐完美”商标、第55566880号“乐完美”商标经异议程序被我局依法不予核准注册,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