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美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32972号“节能人居JIENENGRE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62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未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明显具有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9类人造木材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