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2536号“中石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77013号“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材料研究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相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