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876894号“不二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二橘 68876894

阅读:148085 2024-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橘子不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76894号“不二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7885号“不二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不二橘”的恶意抢注,申请…

  申请人:成都橘子不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76894号“不二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7885号“不二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不二橘”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早已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档案;开店证明;销售资料及客户评价;订单及交易流水;小红书平台的推荐;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店铺、影视角色、网络热词等信息、异议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维持,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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