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EGUANO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5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5类、第28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装饰设计,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