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泰优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529021号“上尊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消毒剂、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3125号商标、第22524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5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蜂蜜商品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人参X”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