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43576号“芬迪堡Fendy For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芬迪堡Fendy Fort及图 58043576

阅读:114516 2024-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龙德威建筑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戴爱平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30日对第58043576号“芬迪堡Fendy Fo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龙德威建筑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戴爱平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30日对第58043576号“芬迪堡Fendy Fo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商标、第18472758号“芬廸”商标、第34483515号“芬迪”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261718号、第2023941号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而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缺乏合理解释,且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此外,被申请人曾在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存在售卖行为,缺乏商标实际使用目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百度百科及百度摘页;门店清单列表、营业执照、门店照片;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图书馆检索报告;在先裁定;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售卖信息;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等家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中“芬迪”“Fendy”与引证商标一“FENDI”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相区分性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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