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50401号“KISS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ISS BEAUTY 52050401

阅读:149497 2024-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氏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2050401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化妆品科研、开发、生产、…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氏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2050401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化妆品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是业内专业日化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人“KISS BEAUTY”、“Karite”等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63109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系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了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抄袭、复制、摹仿的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链接及相关截图;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厂房照片、公司展厅、各地专卖店、产品图片;KISS BEAUTY网上销售数据;广告合同、发票及户外广告视频;参展证明和自由销售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及出口额统计证明;相关裁定书;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品牌的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不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东胜达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梳妆盒;粉扑;化妆用具;眉刷”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7月7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2月27日经核准变更为深圳市尚氏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皮肤增白霜;睫毛用化妆制剂”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KISS BEAUTY”与引证商标“KISS BEAUT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整体无明显区别,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梳妆盒;粉扑;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结合考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广东省等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前述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2050401号“KISS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ISS BEAUTY 520504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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