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茵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9772号“深茵文化 SOUND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4718号“sound及图”商标、第8535279号“桑德 sound及图”商标、第15912108号“SOUND SANITATION及图”商标、第19997116号“桑德集团 为环境无止境 sound group及图”商标、第40392463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及图”商标、第802223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