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利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8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0900号“ADA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68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33926号“卓朗昆仑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687199号“艾酷森斯APKS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288383号“卓朗昆仑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73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145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3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3)第1295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六、七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液晶显示器;电容器;芯片(集成电路);三极管;汽车音响设备;电源插座;二极管;电阻;石英晶体;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石英晶体;电子芯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扬声器音箱;液晶显示器;电容器;芯片(集成电路);三极管;汽车音响设备;电源插座;二极管;电阻;石英晶体;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生物芯片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插座;生物芯片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液晶显示器;电容器;芯片(集成电路);三极管;汽车音响设备;电源插座;二极管;电阻;石英晶体;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