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985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8598510

阅读:146475 2024-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方电网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8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0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4640…

  申请人:南方电网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8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0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46408号“J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940933号“NET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947810号“耐驰智能科技NETCHI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937575号“J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9225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书、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76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五、六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机械;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刷;电流发生器;发电机传动带;发电机;发电设备;发电机组;气动发电机;高压发电机;燃料电池发电机;直流发电机;电锯;气动焊接机;气动焊枪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电池机械;电焊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电池机械;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刷;电流发生器;发电机传动带;发电机;发电设备;发电机组;气动发电机;高压发电机;燃料电池发电机;直流发电机;电锯;气动焊接机;气动焊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手工具;液压手工具;风动手工具;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机;水力发电设备;水力动力设备;气动钉枪;气动棘轮扳手;气动剪;气动螺丝刀;气动螺帽扳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手工具;液压手工具;风动手工具;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机;水力发电设备;水力动力设备;气动钉枪;气动棘轮扳手;气动剪;气动螺丝刀;气动螺帽扳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机械;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刷;电流发生器;发电机传动带;发电机;发电设备;发电机组;气动发电机;高压发电机;燃料电池发电机;直流发电机;电锯;气动焊接机;气动焊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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