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29583号“阿爽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爽姐 61329583

阅读:53737 2024-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爱萍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61329583号“阿爽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旗下IP名称“设计师阿爽”及其运营人本人“阿爽”已在家居家装行业…

  申请人: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爱萍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61329583号“阿爽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旗下IP名称“设计师阿爽”及其运营人本人“阿爽”已在家居家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旗下IP名称“设计师阿爽”的商品化权,亦系对“设计师阿爽”运营人本人“孙李爽”姓名权的侵犯。2、争议商标与第46833725号“设计师阿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母公司品牌知名度情况、年度报告;3、孙李爽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广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孙李爽出具的授权书;4、机构入驻快手MCN协议、确认书、证明;5、“设计师阿爽”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小红书、微博、住小帮账号详细信息、及登录过程录屏视频、粉丝统计;6、相关视频截图;7、相关宣传报道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设计师阿爽”运营人本人“孙李爽”姓名权的侵犯。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设计师阿爽”为申请人公司职工“孙李爽”在抖音、快手等社交网络中注册的家居家装设计领域账户名称,但争议商标“阿爽姐”与“孙李爽”及其IP名称“设计师阿爽”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并非完全相同,难以证明二者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注册损害其IP名称“设计师阿爽”商品化权益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1329583号“阿爽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爽姐 613295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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