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樽天下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93378号“叁寸拾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5145号“三寸日光”商标、第32733290号“三锅拾光SANGUOSHI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叁寸拾光”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三寸日光”、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三锅拾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