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45090号“OTHER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9756号“另一面”商标、第11789151号“另一面”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两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已刊登在第1873期和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