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8724号“VANJEE LID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926567号“LI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24657号“LI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报道材料、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不予撤销,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