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掌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2802号“数电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57650号商标、第71631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数电票”构成,使用在“开发票”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