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学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9643号“五顺斋 顺 清真烤鸭 WU SHUN ZHAI SINCE·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2989号商标、第8345102号商标、第14995746号商标、第62219937号商标、第67516301号商标、第38901305号商标、第56866322号商标、第19172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顺斋”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已经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五顺斋”的品牌延续,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五顺斋”,“清真”与“烤鸭”组成的清真烤鸭,在组合里仅代表的是烤鸭风味,并不是宗教用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商标中仅起到标注的作用。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列表、作品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门店图片、所获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五顺”,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烤鸭”,指定使用在“春卷皮”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清真”属于宗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