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学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5463号“五顺斋 顺 清真烤鸭 WU SHUN ZHAI SINCE·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48605号商标、第11107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门店图片、所获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食物熏制”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木器制作;木材加工机器和设备出租;水处理和净化;空气净化”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于2023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清真”属于宗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