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州展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5088号“展鹏考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4103]流动图书馆的服务,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4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96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注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流动图书馆”服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