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橙家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710号“全橙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6010号商标、第33785810号商标、第70445655号商标、第8730450号商标、第46355536号商标、第257886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志,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微信公众号截图、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六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